旅游注意事项通知(2)

时间:2017-08-19 15:40:52 旅游常识 我要投稿

旅游注意事项通知

  (3)饮食卫生注意事项

  1. 外出旅游,旅游者应注意身体健康,切勿吃生食、生海鲜、未剥皮的水果,不可光顾路边无牌照摊档,忌暴饮暴食,应多喝开水,多吃蔬菜水果,少抽烟,少喝酒。因私自食用不洁食品和海鲜引起的肠胃疾病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在旅游目的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存在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3. 不要随意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品,防止他人暗算。

  4. 为防止旅途中水土不服,旅游者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随意服用他人提供的药品。

  5. 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请在报名时告知旅行社并提前与导游说明,以便导游更好的给您安排饮食。

  (4)景区注意事项

  1. 抵达景区后,请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的巴士车牌号。听取导游有关安全提示和忠告,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发生。

  2. 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潮湿泛滑的道路、台阶等)不可拥挤,前往险峻景点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参与登山等活动时,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3. 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者活动时,务必听从导游或工作人员的指示,旅游者须注意乘船安全,应穿戴救生衣,不可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选择潜水、浮潜、游泳等水上活动时,应根据个人的泳术及身体状况,携救生设备助游。

  4. 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高原地带,气压低,空气含氧量少,易导致人体缺氧,引起高原不良反应,请旅游者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兴奋,洗澡水不易过热,学会正确呼吸方法。16周岁以下及60周岁以上者,患有贫血、糖尿病、慢性肺病、较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及孕妇等人士不宜进入高原旅游。

  5. 泡温泉时,旅游者应注意水温和矿物质含量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体,有些疾病不宜泡温泉,请遵医嘱。切记单独泡温泉,且浸泡时间不宜过长。如出现休克、头晕或感觉不适者,需马上离开水池,尽量休息及补充水份。

  6. 乘坐缆车或者其他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7. 高风险娱乐项目,如雪上摩托、骑马、草地摩托、快艇、漂流、攀岩等,请旅游者根据自身情况谨慎选择参加,仔细阅读景区提示,在景区指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注意人身安全。酒后禁止参加高风险娱乐项目。

  8. 在景区参观游览时,请听从导游的安排,不要擅自离队,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导游的到来或者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

  9.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谨记导游提醒的各种注意事项以及景区的各种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摄照片时,旅游者不要专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边或者脚下的危险;走路不看景,看景不走路。

  10. 请自觉维护景区卫生,不乱扔废物,不在禁烟区抽烟,不要投食喂动物,不往河道湖泊里扔垃圾。

  11. 到少数民族地区旅游,请注意民族禁忌,尊重当地民俗及法律法规。

  (5)购物注意事项

  1. 请勿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由于小摊位物品真伪及质量难以保障,尽量不要在小摊位购买物品。如必须购买,请看好再与商家讨价。无意购买时,请勿向商家问价或者还价,以免发生争执。

  2. 购物时,请注意商品质量及价格,应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如商品无质量问题,只是价格偏高,旅行社只能协调处理,不能负责退换,敬请注意。

  3. 请勿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者取物。

  4. 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者娱乐时,应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物品及证件。

  5. 非与旅行社协商约定购物点,旅游者消费属个人行为,如产生纠纷,旅行社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旅行社特别提示:

  1、旅游期间指旅游者从乘坐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起,至旅行结束时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在此期间非旅行社安排的游览行程、自由活动、自费娱乐项目、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行程后或不参加双方约定的行程而自行活动或是经导游领队同意的暂时离团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旅游者自已承担。

  2、旅游者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此次旅游活动,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否则,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和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3、旅游者应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不得非法滞留;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旅游合同不以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旅游者应妥善保管随身行李物品,证件现金和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住宿应办理保管,如发生丢失、损毁、被盗抢等,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处理,但无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旅行社协助索赔。向旅行社要求财产赔偿的,必须是旅行社接受了旅游者的委托照管。

  9、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安全提示且事后已尽到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10、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迷失走散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11、旅游目的地导游、司服人员要求旅游者在出境社与旅游者签订的《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确认书》、《自愿增加购物点协议书》中约定之外的购物点购物或自费项目,旅行社提醒该行为不合法,旅游者无需参加。如旅游者选择参加应注意安全,旅行社不承担此类购物、自费项目引发的任何责任。

  12、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3、旅行社提示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任何时候务必要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旅游期间如有任何疑问或发生任何问题请在第一时间咨询相关服务人员,旅行社将尽力协助旅游者处理。

  14、散客外拼报名受报名人数多少,出票时间早晚及地域联运价格高低的影响,会有同一团队不同价格的情况发生,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即视为认可旅行社的旅游费用,旅行社不接受团队出发后因价格差异的投诉或退款要求。

  15、旅行社特别企划的旅游产品(如包机、专列),因提前已向交通部门支付整体包位费用,如果旅游者在确认参团后要求取消行程或变更行程,空位无法弥补的情况下,相关空位交通费及其他实际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16、根据财务规定,旅游费用发票一经开出,不得换开,请开票前认真确认发票抬头及经营项目。发票可以开具的经营项目包括:旅游费,会务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旅游者退款,需交回发票原件,旅行社办理退款手续需要10个工作日,并将按旅游者的交款方式退还。

  17、旅游者从境外国家离境时,一定检查海关是否给护照盖了清晰的离境章,它是旅游者已经回到中国的唯一凭证。如果没有盖章或者章不清晰无法辨认将会导致使馆要求旅游面试销签,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非常抱歉只能由旅游者本人承担! 请务必仔细留意!

  18、根据一些国家的送签要求和旅行社为旅游者承担的信誉担保责任,旅游者前往某些国家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防滞留保证金”(免签或落地签旅游线路视情况而定)。“防滞留保证金”缴纳额度通常为每人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个别旅游者视资料审核情况需缴纳二十万元以上的保证金和提供固定资产凭证原件(房,车,有价证券等)。“防滞留保证金”收据将作为退还保证金的唯一有效凭证,请妥善保存。旅游者回国且按要求销签后即可凭旅行社出具的“防滞留保证金”收据向旅行社申请办理退款。如旅游者脱团或非法滞留或不按要求销签,防滞留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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