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北山美丽园三大景区年内将建成开放

时间:2020-11-22 15:43:23 旅游资讯 我要投稿

西宁北山美丽园三大景区年内将建成开放

  记者从西宁市林业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和恢复机场高速西宁段沿线生态环境,提高西宁市城市品位和生态环境,目前正在建设当中的北山绿道连通的三处郊野公园——朝阳景区、昆仑神韵景区、付家寨景区今年有望建成开放。

  据了解,西宁市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是沿机场高速(西宁段)沿线布局,范围西起朝阳村绿化片区、东至宁湖湿地,全长约17公里,包括朝阳村绿化建设片区、丹凤朝阳景区、北山烟雨景区、昆仑神韵景区、京韵青风景区、韵家口立交绿化建设片区、付家寨绿化建设片区、宁湖湿地景区及沿线景观林带。其中丹凤朝阳景区、北山烟雨景区、京韵青风景区已建设完成,宁湖湿地景区正在建设中,其余景(片)区绿化种植已完成。

  其中,朝阳村绿化建设片区项目位于西宁市城北区,东临朝阳电厂电沟,西侧接宁大高速,南侧接原朝阳电厂,北至朝阳建材市场涵洞口,总面积20.6公顷。朝阳村绿化建设片区总体地形呈三角形,总平面布置充分利用项目区的地形及地势,形成“一带、多点”的空间格局。建设片区共分四个功能分区,即入口及管理区、水景观赏区、休闲娱乐区和驿站服务区四大功能区域组成,并由慢行道路、石材踏步、游步道等进行组织串接。

  昆仑神韵景区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兰西高速以北,林家崖村北山危岩体范围,东与京韵青风景区接壤,南与祁连路段五一桥相连,西与北山烟雨景区毗邻,是西宁市又一城市郊野公园。景区规划结构为一轴三核多点式。通过植物景观组团等多样化的特色形式表现,在绿地间点缀具有昆仑文化内涵的园林小品、雕塑、景墙、置石,以丰富景区的文化内涵,形成较高的观赏景观。

  付家寨绿化建设片区是北山美丽园东部的绿化片区,西起付家路,东至小峡口,南侧靠兰西铁路,北侧紧邻北山,面积为36.4公顷。将利用西侧的付东路,东侧通向宁湖道路以及规划有主干道,形成环形道路。

  项目建成后,可大量减少西宁市区的空气污染,消除噪音,改善区域气候,并拉动旅游经济链,带动区域旅游事业发展,进一步促进西宁旅游经济快速发展。

  附: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是指东起小峡口宁湖蓄水闸处,西至宁大高速祁家城互通立交处,南以宁大高速、西平高速、贵南桥、八一路为界,北与北山绿化区相接的区域。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区域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设置界线标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西宁北山美丽园建设永久性绿地。规划建成主题公园应当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用地性质;不得从事与绿化景观无关的开发、建设、经营、生产、租赁等活动。

  确需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城东区、城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绿地建设与保护机制,增加城市绿化经费投入,将养护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永久性绿地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的需要。

  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宁北山美丽园绿地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利、交通、环保、公安、卫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东区、城北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西宁北山美丽园内主题公园建成后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西宁北山美丽园绿地整治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程序、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工程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移交绿化管理机构养护管理。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绿化养护管理情况,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绿地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西宁北山美丽园永久性绿地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绿地、损毁树木、破坏设施;

  (二)设立广告牌、通信信号塔、电力塔架,在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标语;

  (三)设置停车场、停放机动车辆;

  (四)堆放物品、取土挖沙、放养畜禽;

  (五)倾倒或焚烧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开挖山体、占用山体内土地;

  (七)其他损坏绿地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但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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