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旅游理性维权“五步法”

时间:2020-09-03 20:46:47 旅游资讯 我要投稿

游客旅游理性维权“五步法”

  除了理性选择出游目的地,避免“人看人”的不愉快旅游体验外,一旦旅行中遇到违约行为,游客也应理性维权,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游客旅游理性维权“五步法”,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重要的条款看三遍

  眼下,各类旅行社、在线旅游网站预订产品很多。部分游客选择产品时,只关注价格,对预订限制、产品说明、委托条款等内容看得并不仔细,导致问题出现时,一下子难以接受,影响了游玩体验。他提醒,看中某条旅游产品后,“预订须知”应该仔细阅读三遍,尤其要重点看清楚一些违规和免责条款,再下单预订,以免事后发生纠纷。如果旅游网站上有“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协议条款”的弹框,一定要点开仔细看一看条款内容,再选择打勾。

  第二步预订时留好截图、截屏

  由于网络产品的变更性很强,有游客发现,自己下单预订时,网页上明明是这样写的,但事后遇到问题想投诉时,发现产品早已下架了,或页面内容已做了更改,自己很难举证维权。他提醒道,通过旅游网站预订产品时,最好先截个屏,尤其是飞机票的退改说明,酒店房间的房型介绍,旅游产品的行程安排等,保留好证据。

  第三步购买合适的旅行保险

  如果发生一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出行损失,如台风导致的航班延误、目的地存在安全隐患等,旅行社作为非责任方,很难对客人给予补偿。这时,一份合适的'旅行保险,可以帮游客解决大问题。旅行险出险后,旅行社有义务向游客提供相关预订和出行凭证,帮助游客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四步巧用大型网站的客户政策

  有这样一些状况:客人因特殊原因(怀孕、生病、亲人去世等)无法出行,航空公司与酒店却无法免除客人的损失。这时,客人如果选择是大型旅游网站,往往可以多得到一重保障。

  第五步通过消协、旅委协调损失

  解决投诉时,旅行网站一般会依据旅游合同或《旅游法》向客人提供赔偿方案。当游客的实际损失,高于旅游合同与《旅游法》规定的赔偿标准时,游客还可向所在城市消费者协会、旅游局、旅游质监所等机构求助,由这些机构出面,与旅行网站进行协调,争取为客人多分担一些损失。

  附:游客维权常识

  一、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责任,如果旅游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合同减少旅游项目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旅游者买到假货,且旅游者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三、未尽保障义务旅游者受损要赔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旅游者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不支持,但是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代管行李等四种情况不赔偿

  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

  2、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

  4、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五、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该退还

  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行社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规定还明确,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在旅游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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